劳动法中关于妇女产假的规定: 1、女职工享受98天的产假,其中产假可以提前休假15天; 2、难产,增加产假15天; 3、生育多胞胎,没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4、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 5、怀孕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6、晚婚产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省计划生育条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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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怀孕后,因为身体原因需要保胎,必须有二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证明有习惯性流产史、严重的妊娠综合症、妊娠合并症等可能影响正常生育的,本人提出保胎假,单位必须批准。
《劳动法》对孕妇有下列规定:任何单位不得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为由,辞退女职工或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以及单位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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