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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财产权利的犯罪有:盗窃罪、抢劫罪、诈骗罪、敲诈勒索罪、抢夺罪、聚众哄抢罪、侵占罪、挪用资金罪、职务侵占罪、挪用特定款物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破坏生产经营罪、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转化的抢劫罪。
(一)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 行政机关实施的行政处罚中涉及到财产损害的可分为两类:财产罚和行为罚损害赔偿。 财产罚是行政机关直接针对相对人的财产施加的惩戒制裁,如罚款、没收等,由此造成的财产权损害,国家应承担赔偿责任。 行为罚所针对的是行为能力的惩戒,但其会间接地影响到相对人的财产,如吊销许可证的执照,虽未直接针对相对人的财产作出,但它却剥夺了相对人获得财产利益的能力,造成相对人财产权损害的,国家即应负行政赔偿责任。 (二)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措施包括限制人身自由和限制财产权的强制措施两类。对财产的行政强制措施有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影响到公民等对财产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因此必须严格依法定规则条件和程序实施。违法行政强制措施造成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财产权损害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获得国家行政赔偿。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此项概括式规定,凡涉及到有关财产权损害的,只要符合国家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受害人均可请求行政赔偿。 (三)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除依法缴纳正常税金和履行正常征收义务外,不再负担任何缴纳义务,即行政机关不得随意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实施征收权。实践中的所谓“三滥”即属于此类。行政机关的行为造成相对人财产权损害的,国家应负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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