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 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2.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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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 前款所称“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关于民间借贷利息的法律规定,具体如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二十六条: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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