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刑的起始时间是从送看守所开始算。是从判决之日起,不是从羁押到看守所起。 《最高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六条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减刑起始时间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应当执行一年以上方可减刑;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应当执行一年六个月以上方可减刑;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应当执行二年以上方可减刑。有期徒刑减刑的起始时间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不超过九个月有期徒刑;确有悔改表现并有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不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不超过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确有悔改表现并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不超过二年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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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刑的起始时间,是指罪犯被执行刑罚多少时间后才可以依法减刑;减刑的间隔时间是指第一次减刑与第二次减刑之间应相隔多少时间的规定。 1、被判处五年以上的,一般在执行一年半以后可依法减刑,两次减刑之间一般应相隔二年以上; 2、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一次减二年至三年,第二次减刑时,隔时间不得少于二年; 3、被判处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罪犯,可比照前述规定适当缩短起始和间隔时间; 4、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执行二年后方可减刑; 5、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缓期二年执行期间不得减刑,二年执行期满可减刑。罪犯经过一次或几次减刑后,有期徒刑的实际执行期限不得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无期徒刑的实际执行期限不得少于十年;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不得少于十二年。
如果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判刑时间从判决执行之日起开始计算。如果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管制的刑期二日;或者折抵拘役或有期徒刑的刑期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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