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事诉讼时效是指海事请求权人通过海事诉讼程序,请求海事法院保护其海事实体权利的法定有效期间。海事诉讼时效从本质上讲是消灭时效,是民事诉讼时效的特别时效。一年的海事诉讼时效期间有:1、在提单运输中货方向承运人要求赔偿的请求权或承运人向货方要求赔偿的请求权,自承运人交付货物或应当交付货物之日起算;2、海上拖航合同的请求权,自知道或应该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算;3、共同海损分摊的请求权,自理算结束之日起算;4、互有过失船舶碰撞引起第三人的人身伤亡,一船负连带责任而支付的赔偿额超过其过失比例,向他船追偿的请求权,自当事人连带支付损害赔偿之日起算;5、申请打捞沉船或申请发还捞起的原物及处理原物所得的价款的期限,自该船沉没之日起算,但妨碍船舶航行、航道整治或工程建筑的沉船,有关部门规定申请期限及打捞期限的除外;6、国外索赔人向港口索赔的,自编制记录的次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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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商法中对于海事案件的诉讼时效一般规定为90日,向保险人要求保险赔偿的,诉讼时效为两年。该该期限应当自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对于有关船舶发生油污损害案件的请求权,时效期间则为三年。
刑事诉讼的期间应以时、日、月计算。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算在期间以内。上诉状或者其他文件在期满前已经交邮的,不算过期,期间的最后一日为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满日期。法定期间不包括路途上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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