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离婚后,子女随哪方生活,一般是根据“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原则来决定。 首先应由父母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情况判决。如果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上述意见第3条和第4条的规定,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于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5)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如果子女是已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父母双方对于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时,根据上述意见第5条的规定,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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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孩子的抚养权一般是由父母双方协议决定的。如果协商不成,可由法院决定。如果孩子处于哺乳期,那原则上,孩子的抚养权归母亲所有。如果孩子在两周岁以上,母亲做了绝育手术、父亲一方有传染性疾病等,孩子的抚养权归母亲的可能性较大。
子女将随父亲生活有以下几种情况的,母亲患有传染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长期不能治愈的,子女不宜与母亲同住的,应当与父亲同住。如果女方有条件,不履行抚养子女的义务,如果父亲要求子女与她同住,男方没有其他子女,母亲有其他子女,也将跟随父亲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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