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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需要收集下列证据: 一、证明当事人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 二、证明借款关系存在的证据。借款合同、借款协议、借條、欠条、还款承诺书等。 三、证明已偿还借款的证据。提供诉讼请求中关于要求计付本金及利息数额的计算清单,包括本金余额的计算清单、利息金额的计算清单等。
民间借贷纠纷举证需要以下证据: 1、当事人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如:身份证或户口本等证明资料; 2、借款关系存在的证据,如:借款合同、借款协议、借条等; 3、诉讼请求金额的计算依据,如:诉讼请求中关于要求计付本金及利息数额的计算清单; 4、已偿还借款的证据,如:收条、付款凭证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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