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9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41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42条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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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财产分割应遵循如下法定原则:协议优先原则、合法原则、男女平等原则、有利于生活原则等。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法律规定进行分割。
夫妻离婚财产分割程序如下:1、要明确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确定共同财产范围,以当事人提供为前提,法院不主动调查确定;分割财产前,首先要进行分家析产,严格分清共同财产、个人财产及大家庭共同财产区分出来;2、进行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分割共同财产时,应遵循先调解,调解不成再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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