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尚不构成犯罪的。是否构成犯罪,需要参照最高检的立案追诉标准。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三)》 第十一条规定:[容留他人吸毒案(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两次以上的; 2、一次容留三人以上吸食、注射毒品的; 3、因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被行政处罚,又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4、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5、以牟利为目的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6、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其他情节严重的。 量刑: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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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留他人吸毒是构成犯罪,容留他人吸毒构成要件如下:侵犯复杂客体,即正常的社会管理秩序和人们的身心健康,容留吸毒实际上是对吸毒的纵容和帮助;犯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构成;客观上表现为为他人提供吸食和注射毒品的场所;犯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的。
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不构成犯罪的处理: 1、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2、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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