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四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 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 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第二百四十七条财产被查封、扣押后,执行员应当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应当拍卖被查封、扣押的财产;不适于拍卖或者当事人双方同意不进行拍卖的,人民法院可以委托有关单位变卖或者自行变卖。国家禁止自由买卖的物品,交有关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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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债务人欠债不还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当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应该要依法进行审判。在进行判决后,可以申请当地的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诉讼的时效可以中断,法院可以根据具体的情况作出债务人缺席判决。如果法院作出缺席的判决,后来找到了被告,可以直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欠钱不还时,法院可以指派执行人强制执行,执行人在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应该要出示相关的证件。在执行完毕后,还需要由在场的人员进行亲笔签名或者盖章。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必须要由当事人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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