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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土地征用补偿

2022-03-15 10:24: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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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15 回复

专业分析:

农民土地征用补偿如下: 第十一条转让土地使用权,转让方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持《国有土地使用证》或依法批准使用土地的文件; (二)地上有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应有合法的产权证明; (三)在该幅土地投入的开发建设资金,应达到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建设投资总额的25%以上; (四)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 第二十五条果洛州城镇国有土地在基准地价、标定地价未确定之前,根据各县经济发展状况和土地使用条件暂按分等定级的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根据第二十五条规定划分的土地等级标准,在我州城镇基准地价和标定地价尚未制定之前,暂按以下标准收取费用: (一)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出让金按最高出让年限,分别以商业30000元/亩、工业25000元/亩、住宅20000元/亩为标准收取。 第二十七条生态移民、农牧民进城、下岗职工、退休职工使用国有土地的原则上每户最高只审批350平方米的建设用地,其土地出让金按经营、住宅等不同用途分别以5元/平方米、2元/平方米为标准一次性收取土地出让金。 第二十八条划拔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应补交出让金,按标定地价40%的标准补交。 第二十九条根据果洛藏族自治州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规定,投资者在自治州境内兴办企业,留地方部分的土地有偿使用费,实行下列优惠: (一)凡在我州境内利用国有土地进行基础设施建设;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优势资源开发和优势产业;高新技术以及科技、教育、文化、医疗、卫生及其它公益事业;商贸(以畜产品为原料的加工企业、民贸、外贸企业),民族旅游方面的建设用地,一律免缴土地出让金、土地租金。 (二)利用国有土地兴办合资、合作经营企业或在企业改革中兼并、联营,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免缴50%的土地出让金。 (三)使用国有荒山、荒坡、戈壁和荒漠进行开发、建设的,免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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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征用后,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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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村耕地征收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有关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补偿标准以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确定,前3年平均年产值按当地统计部门审定的最基层单位统计年报和经物价部门认可的单价为准。 (1)土地补偿费:一般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2)安置补助费:一般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 2、各项征地补偿费用的具体标准、金额由市、县政府依法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规定。 3、按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增加安置补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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