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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合同担保无效的情形包括: (一)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对外担保; (二)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或者登记,为境外机构担保的; (三)为外商对外债务提供担保的; (四)无权经营外汇担保业务的金融机构提供外汇担保的; (五)主合同变更权利转让,未经担保人同意和有关部门批准,担保人不再承担担保责任。
对外担保合同无效的情形有:1.主合同无效而致担保合同无效;2.担保合同因自身原因无效,如担保人资格的欠缺、担保人意思不真实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担保合同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等。《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八条规定,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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