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领《出生医学证明》与当事人的户口所在地无关的: 1、带上当事人夫妻双方的有效期限内的身份证、户口本原件; 2、去孩子出生地的妇幼保健院,根据工作人员的提示,办理相关的补领手续即可。补发是指原签发机构所在地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为因遗失、被盗等情况造成《出生医学证明》丧失的新生儿补办《出生医学证明》。签发机构在审验新生儿父母提供的书面申请、原签发机构提供的签发记录等相关材料后予以补发。补发的证件应当加盖出生医学证明补发专用章,并做好登记。补发《出生医学证明》按以下要求补发。 1.未办理户籍登记前遗失《出生医学证明》者,补发《出生医学证明》正、副页。 2.已办理户籍手续后遗失的,只补发《出生医学证明》正页。 3.补发《出生医学证明》只适用于1996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新生儿。1996年以前出生的一律不予补发《出生医学证明》。如出国等需要时,可根据当地有关规定申办出生公证的证明等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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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医学证明》因遗失、被盗等丧失原始凭证的情况要求补发的,取得原签发单位有关出生医学记录证明材料后,向所在地县(区)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补发。县(区)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接到申请后,经核实,情况属实的给予补发《出生医学证明》,并加盖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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