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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公诉案件,法院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一审自诉案件,犯罪嫌疑人未被羁押的,应当在受理后六个月以内宣判;一审简易程序的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内审结;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可以延长至一个半月。
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被告人未被羁押的第一审刑事自诉案件,期限为6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法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3个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刑事案件,审理期限为20日。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理的刑事案件的期限为3个月;需要延长期限的,经法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3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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