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抚养权存在争执,无法协商一致的情形下,参照《子女抚养意见》中的规定,判由男方抚养子女的有利条件有: 1、子女虽然在两周岁以下,但母亲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的。 2、子女虽然在两周岁以下,但母亲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3、子女虽然在两周岁以下,因其他原因,子女确实无法随母亲生活的。 4、已作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5、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6、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7、十周岁以上的子女主动要求与父亲生活的。 8、双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生活多年,且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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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双方离婚,女方不直接抚养孩子由男方抚养孩子,那么男方要求女方支付抚养费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因为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义务,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有义务支付抚养费。具体支付的数额以及支付方式由双方协商确,协商不成的则由法院按照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原则判决。
离婚子女抚养的依据有: 1、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 2、父母双方协商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3、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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