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法律救济途径有三: A、《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一条:“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 B、当然,事实上,在实践操作中,很少会发生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撤销交通事故认定书。因此,当事人另外一种救济手段即是通过向法院诉讼,在诉讼过程中,向法庭提出自己对事故认定书有异议,通过取证、举证和质证,并阐明理由,尽力推翻同处于证据地位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由法庭对交通事故认定予以质证后决定是否采信这项证据,并有权决定事故的赔偿责任比例。 C、通过信访程序。依据信访条例的规定,只有在司法程序进行完毕后,才可以启动信访程序。作出交通事故认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本身并不主动承担重新认定,而是由上级机关责令重新认定后,予以救济。司法实务中,法庭一般不会变更或者撤销事故认定的,而信访的成本又高,当事人获得法律救济的机会非常小、途径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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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出具的时间分为以下四种情形: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5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获肇事车辆和驾驶人后十日内;在接到当事人书面申请后十日内。
撤销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方法只有一种,那就是复核。撤销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流程: 1、当事人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2、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自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进行审查,并作出复核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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