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方可以到任意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十条规定,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同时,如果双方是乡镇户口的,可以到任意一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的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根据《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五条规定,婚姻登记管辖按照行政区域划分。(一)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双方或者一方常住户口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内地居民之间的婚姻登记。(二)省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办理双方或者一方常住户口在本乡(镇)的内地居民之间的婚姻登记。另外,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的结婚证; (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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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当事人协议离婚时,其中一方的户口常住所在地在乡镇的,可以到该乡镇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当事人应持户籍证明、居民身份证、所在单位或村、居委会出具的介绍信、离婚协议书、结婚证等,由登记机关确认身份,确定管辖范围,双方应需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双方当事人诉讼离婚时,该乡镇法院符合其管辖规定的,可以到该乡镇的人民法院起诉离婚。 一方起诉离婚的,一般在另一方户籍所在地(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户籍所在地和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应当向经常居住地(离开住所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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