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抢劫罪而被依法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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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罪的量刑情节包括: 1、触犯抢劫罪的,一般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行为人有入户抢劫、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抢劫金融机构以及多次抢劫或抢劫数额达到巨大标准等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无期或死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确有悔改表现是认罪服法;认罪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立功表现是检举、揭发监狱内外犯罪活动,或者提供重要的破案线索,经查证属实的;阻止他人犯罪活动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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