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有的法律法规对如何认定“抽逃出资”并没有明确的规定,一般认为抽逃出资的构成要件如下: 1、行为主体:该行为的主体是公司出资者,即股东; 2、主观方面:是看公司股东有无“抽逃出资”的故意,如果没有正常的业务往来、借贷关系或其他依据,不支付任何代价而长期占用股东出资不还的话,就可能涉嫌抽逃出资; 3、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公司的管理制度,根据《公司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4、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公司法的规定,在公司验资成立后又抽逃出资的行为,如果抽逃的数额巨大、造成的后果严重,就可能涉嫌构成抽逃注册资本罪。 另外,在认定股东抽逃出资时还应综合考虑如下因素: (1)必须是股东侵占了被投资企业的财产; (2)股东侵占被投资企业的资产是偷偷进行的,不被人所知,比如:未进行恰当的帐务处理; (3)股东侵占企业财产的目的是逃避对企业债务的担保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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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客体要件,是对国家工商管理制度以及公司债权人、股东、其他发起人合法权益的侵犯。 2、主体要件,法律规定只能是由公司发起人或者公司的股东构成。 3、客观要件,在违反公司法等有关规定下,在数额上达到巨大标准或者有严重后果、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4、主观要件,要求行为人是故意。
1、客体要件,是对国家工商管理制度以及公司债权人、股东、其他发起人合法权益的侵犯。 2、主体要件,法律规定只能是由公司发起人或者公司的股东构成。 3、客观要件,在违反公司法等有关规定下,发起人或者股东没有实际出资或者在成立公司之后又将出资抽逃,在数额上达到巨大标准或者有严重后果、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4、主观要件,要求行为人是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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