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情形下,即使由于劳动者的单方面原因解除老动合同,用人单位仍应当向其支付符合法律要求的经济补偿金: (1)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劳动者因此解除劳动合同劳的; (2)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劳动者因此解除合同的; (3)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因此解除合同的; (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劳动者因此解除合同的; (5)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劳动者因此解除合同的; (6)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劳动者因此解除合同的; (7)因用人单位过错,致使劳动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导致劳动合同无效,劳动者因此解除劳动合同的; (8)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劳动者因此解除劳动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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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劳动合同后如果单位依法要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需要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确定,一般是在用人单位每工作一年,用人单位需支付一个月的工资,但是工作六个月以上不到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到六个月的,则半月的工资补偿来算。
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数额标准如下: 1、一般根据按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期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2、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3、不满六个月的,按照半年计算。 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且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合同的,应当双倍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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