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标准的详细流程:1、检验、鉴定、评估机构、人员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派、委托或者当事人委托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检验、鉴定、评估。检验、鉴定、评估结果确定后,应当出具书面结论,由检验、鉴定、评估人签名并加盖机构印章。 2、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检验、鉴定结果后二日内将检验、鉴定结论复印件交当事人。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检验、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检验、鉴定结论复印件后三日内提出重新检验、鉴定的申请。经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应当另行指派或者委托专业技术人员、有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重新检验、鉴定。 3、当事人对自行委托的检验、鉴定、评估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检验、鉴定、评估结论后三日内另行委托检验、鉴定、评估,并告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备案。 4、申请重新检验、鉴定、评估以一次为限。重新检验、鉴定、评估的时限与检验、鉴定、评估的时限相同。 5、评定书。评定人评定结束后,应制作评定书并签名。评定书包括一般情况、案情介绍、病历摘抄、检验结果记录、分析意见和结论等内容。 6、不同的鉴定机构对同一鉴定对象出具多份鉴定结论,若各鉴定机构均具有法定鉴定资格时,应依据鉴定机构级别的高低,一般应采信高一级别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结论,排除那些级别较低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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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规定期限内伤残情况完成检验、鉴定、评估;当事人对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结论复印件后三日内提出重新检验、鉴定的申请;可以另行委托检验、鉴定、评估,并告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重新检验、鉴定、评估以一次为限;评定人评定结束后,应制作评定书并签名;多份鉴定结论,一般应采信高一级别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结论。
交通事故伤残鉴定的流程:在受害人住院治疗终结之后,准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伤情鉴定申请书、住院治疗的过程记录以及个人身份证明等材料;到自行委托或者由交管部门进行鉴定;鉴定人根据提供的材料进行鉴定,在三十日内出具伤残鉴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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