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离婚的诉讼费用,原则上是由原告代缴,最终败诉方需承担全部费用。 离婚诉讼费是人民法院向请求离婚诉讼当事人征收的费用,按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诉讼费一般由原告预交,败诉方承担。 家庭财产案件征收的费用,按双方争议财产的价值计算诉讼费,价值在1000元以下,每件50元,1000元至5万元,按4%征收,即标的×4%+10元;5万元至10万元的,按3%征收,即标的×3%+510元;10万元至30万元部分,按2%征收,即标的×2%+1510元;20万元至50万元的,按1.5征收,即标的×1.5%+2510元;50万元至100万元的,按1%征收,即标的×1%+5010元;100万元以上的,按0.5征收,即标的×0.5%+1001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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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收费的原则是由原告人预交,败诉者承担。案件受理费包括两种: 1、非财产案件受理费,是指当事人因人身权利或其他人身非财产关系发生争议提起诉讼案件交纳费用。离婚案件就是非财产案件。 2、财产案件的受理费,是指当事人因财产而引起争议提起诉讼的案件交纳的费用。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民事诉讼收费办法》规定,离婚案件案件受理费,每件交纳10至50元。涉及财产分割的,财产总额超过1万元的另收费:超过1万元,超过的部分按1%交纳。当事人可以根据具体情况,依据上述规定交纳离婚起诉费。
根据法律规定,离婚诉讼费的承担者首先是起诉方,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后,由败诉方承担,起诉方有权向败诉方追偿。双方都有责任的,就按照双方责任的大小比例各自承担缴费。每件离婚案件交纳50元至300元。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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