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让方为上市公司参股股东,在1个完整会计年度内累计净转让股份(累计减持股份扣除累计增持股份后的余额,下同)比例未达到上市公司总股本5%的,由转让方按照内部决策程序决定,并在每年1月10日前将上一年度转让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报财政部门;达到或者超过上市公司总股本5%的,应当事先将转让方案报财政部门批准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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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股权转让主要有以下规定: 1、上市公司股权转让可以为记名股票,也可以为无记名股票; 2、记名股票,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 3、无记名股票的转让,由股东将该股票交付给受让人后即发生转让的效力。
上市公司股权转让的规定有: 1、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3、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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