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面部缝几针(伤口的长度及个数)即构成轻伤,可根据《人体轻伤鉴定标准》第十四条、十五条的规定来确定;二,《人体轻伤鉴定标准》:第十四条面部软组织单个创口长度达3.5厘米(儿童达3厘米),或者创口累计长度达5厘米(儿童达4厘米)或者颌面部穿透创。第十五条面部损伤后留有明显瘢痕,单条长3厘米或者累计长度达4厘米;单块面积2平方厘米或者累计面积达3平方厘米;影响面容的色素改变6平方厘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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