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监护权是指监护人父(母)对其子女所享有的、对有关子女权益的问题进行决策(法定监护权)以及对子女生活进行照料(生活监护权)的法定权限。 在父母离婚或分居的情况下,双方需对子女监护问题达成协议或由法庭根据子女最大利益原则进行判决,通常的安排是由父母一方获取对子女的监护权(包括法定监护权和生活监护权),由另一方父母获取对子女的适当的探视权;但也有可能是父母双方均获取对子女的法定监护权,由其中一方获取生活监护权;在极少数情况下,法庭也可能判令父母双方共同享有对子女的法定监护权和生活监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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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护人拥有的监护权并不是一成不变的,当监护人的存在损害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那么法院在有关人员的申请下可以剥夺监护人的监护权,变更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向人民法院提起变更子女监护权的主体包括: 1、未成年人的父母; 2、有抚养关系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等; 3、其他有亲密关系的团体或组织。 注意:监护人在确定后,原则上是不能随意更换的,监护人的更换需要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擅自改变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的,由改变后的监护人和原来的监护人共同承担监护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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