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安排加班应征得劳动者同意,劳动者有权拒绝。根据《劳动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规定,排除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情形,用人单位安排加班应当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征得劳动者同意,劳动者有权拒绝加班,知会主管或者安排加班的管理人员即可。《劳动法》第四十一条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第四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限制: (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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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有权拒绝加班。劳动者跟企业的选择是双向的,有权力拒绝加班。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首先必须由于生产经营的需要,然后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用人单位不得强迫劳动者加班。
用人单位以不正当理由要求加班的,可以拒绝,用人单位不得强迫劳动者加班。如果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或者财产安全,需要应急处理的生产设备、交通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共利益的,必须及时修复。此时,用人单位不得拒绝延长工作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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