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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2022-05-09 03:0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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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在线咨询顾问团

2022-05-09 回复

专业分析:

对严重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关部门、单位不予处理或者处理不当的,由县级以上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向有关部门、单位发出督促处理建议书,有关部门、单位应当自接到督促处理建议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处理并作出答复;逾期不处理也不答复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所在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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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丽丽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根据规定,有下列侵害妇女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一级机关责令改正,并可根据具体情况,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与行政处分: (一)对有关侵害妇女权益的申诉、控告、检举,推诿、拖延、压制不予查处的; (二)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录用而拒绝录用妇女或者对妇女提高录用条件的; (三)在分配住房和晋职、晋级、评定专业技术职务等方面,违反男女平等原则,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 (四)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为由辞退女职工的; (五)划分责任田、口粮田等,以及批准宅基地,违反男女平等原则,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 (六)在入学、升学、毕业分配、授予学位、派出留学等方面,违反男女平等原则,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

孟金龙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一、未成年人给他人造成伤害,只有当其自身有财产时,才由其自身承担赔偿责任,且其财产不足以完全赔偿时,由其监护人补足不足部分。 二、未成年人给他人造成伤害,其监护人应承担赔偿责任,该赔偿责任属于无过错责任,就是说即使监护人尽到了监护责任,没有过错,仍应承担赔偿责任。 三、未成年人给他人造成伤害,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可能会承担赔偿责任,但属于有条件的赔偿责任,属于过错赔偿责任,学校承担赔偿责任的前提条件为: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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