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出租人有权终止合同,同时收回房屋。由此造成损失,由承租人赔偿: (1)将承租的房屋擅自转租; (2)将承租的房屋擅自转让、转借他人或擅自调换使用的; (3)将承租的房屋擅自拆改结构或改变用途的; (4)拖欠租金累积6个月以上的; (5)利用承租房屋进行违法活动的; (6)公有住房无正当理由闲置6个月以上; (7)故意破坏承租房屋的; (8)法律、法规规定其它可以收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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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合同可以提前终止,但终止方需要承担违约责任并按照房屋租赁合同中的约定进行赔偿。承租方与出租方协商一致或者出现一方违约等法定情形时提前终止合同的,终止方不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出租人可以提前终止租赁合同。如发生下列法定情形,出租人可提前解除合同,无需承租人同意:承租人擅自转租、转让或转借租赁的房屋;利用租赁房屋进行非法活动;未按合同规定的期限支付一定时间的租金;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严重损坏房屋或辅助设备,拒绝维修或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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