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境粮食生产加工企业应当满足以下要求:(一)具有法人资格,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持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二)建立涉及本企业粮食业务的全流程管理制度并有效运行,各台账记录清晰完整,能准确反映入出库粮食物流信息,具备可追溯性,台账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三)具有过筛清杂、烘干、检测、防疫等质量安全控制设施以及有效的质量安全和溯源管理体系;(四)建立有害生物监控体系,配备满足防疫需求的人员,具有对虫、鼠、鸟等的防疫措施及能力;(五)不得建在有碍粮食卫生和易受有害生物侵染的区域。仓储区内不得兼营、生产、存放有毒有害物质。库房和场地应当硬化、平整、无积水。粮食分类存放,离地、离墙,标识清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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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够承担产品责任的产品应具备产品存在缺陷、发生损害事实、产品缺陷造成的损坏的条件。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才能承担产品责任,确实损害的,应该要求赔偿。
依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可以发生产品责任的产品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产品存在缺陷。 (二)有损害事实发生。 (三)损害因产品缺陷而造成。 以上产品责任的三方面构成要件必须同时具备,产品提供人才能承担产品责任,对于受害方当事人来说,在产品责任诉讼过程中,它必须证明产品存在缺陷,确有损害事故发生,并且,产品缺陷与损害之间存在近因关系,其所受到的损害才能得到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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