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权是指继承人依法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包括两种含义:(1)客观意义上的继承权。它是指继承开始前,公民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遗嘱的指定而接受被继承人遗产的资格,即继承人所具有的继承遗产的权利能力。(2)主观意义上的继承权。它是指当法定的条件具备时,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留下的遗产已经拥有的事实上的财产权利,即已经属于继承人并给他带来实际财产利益的继承权。这种继承权同继承人的主观意志相联系,不仅可以接受、行使、而且还可以放弃,是具有现实性、财产权的继承权。继承权的实现以被继承人死亡或宣告死亡时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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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当然丧失与宣告丧失 当然丧失指的是丧失继承权的法定事由一旦发生,不需经过任何程序,继承人的继承权便当然、自动丧失。宣告丧失是指法定事由发生后,继承人的继承权并不当然、自动丧失,而是需经过司法程序确认才会产生继承权丧失的法律后果。 2、绝对丧失与相对丧失 绝对丧失是指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的继承权一旦因发生法定事由而丧失后,便无可挽回地永远丧失,即使被继承人其后再有明确的遗嘱,其也不可继承,其继承权不可恢复。相对丧失,是指虽因某种法定事由的发生导致继承对被继承的继承权丧失。
我国继承的种类有: 一、法定继承; 二、遗嘱继承和遗赠; 三、遗赠扶养协议。 顾名思义,法定继承是按照法律事先对继承顺序、内容等方面的规定继承被继承人财产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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