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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退)休人员职务上受贿的行为包含

2022-11-30 17:3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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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在线咨询顾问团

2022-11-30 回复

专业分析:

本法第388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因此,这一规定包含了离(退)休国家工作人员可以成为受贿罪主体的内容。理由是:一是地位的形成,通常是职权孕育的结果,两者互相依存;二是地位形成,往往与行为人拥有职权时间的长短、高低成正比;三是在一般情况下,职位的丧失并不直接影响行为人地位便利条件的消失。所以说,当国家工作人员离(退)休后,虽职权丧失了,但因原有职权而形成的地位便利条件,不会即刻消失。这就为该类人员变成受贿罪主体提供了可能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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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离、退休国家工作人员可以是受贿罪的主体。已离、已退休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原有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通过在职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本人从中向请托人索取或非法向请托人索取或非法收受财物的,可以以受贿罪论处。

孟金龙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离休公职人员受贿的认定: (1)利用了本人原有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 (2)这种便利条件,必须是通过在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具体完成的。 (3)为请托人谋取利益。 (4)本人从中向请托人索取或非法收受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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