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法》和《义务教育法》并没有对此有相关规定,这是教育局的单方面行为。 教育局的做法侵犯了学生“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的权利,可以去当地法院进行投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42条规定,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权利: (1)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 (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 (3)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 (4)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针对教育局对于高中不公平的作法是否合法,看完你还不没弄清楚,直接和律师在线沟通获得更多帮助!
相关专题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