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加社会保险的企业职工,死亡后由社会保险发给丧葬费和一资性抚恤金(在黑龙江地区此两项合计为一万元)。抚恤金、丧葬费则是国家在死者死亡之后,才发给死者亲属的救济费用和安葬死者的补助费用。如《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第27条规定,“被保险人死亡后,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丧葬补助费和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民事裁判标准规范》的明确界定:国家发给死者亲属抚恤金、生活补助费,主要目的“是用以优抚、救济死者家属,特别是用来优抚那些依靠死者生活的未成年和丧失劳动能力的亲属。”根据该界定,抚恤金和生活补助费的享受者,除必须是死者的配偶或直系亲属外,更重要的是符合这些亲属主要地或部分地依靠死者生前扶养这个条件。可见,法定继承人在享受国家给予的救济方面,应区别具体情况体现公平、合理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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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职的职工死亡后家属可以领取的有: 第一,丧葬补助费,该费用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付给本企业的平均工资2个月作为丧葬补助费。 第二,抚养费,该费用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一次付给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 第三,死亡职工的直系亲属还可继承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资金的余额。
在职的职工死亡后家属可以领取的有:第一,丧葬补助费,该费用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付给本企业的平均工资2个月作为丧葬补助费。第二,抚养费,该费用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一次付给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第三,死亡职工的直系亲属还可继承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资金的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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