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1992年12月1日发布的《关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第四项有这样的规定:“事人对作出的行政处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或就损害赔偿问题提起民事诉讼的,以及人民法院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时,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公安机关所作出的责任认定、伤残评定确属不妥,则不予采信,以人民法院审理认定的案件事实作为定案的依据。”根据这一规定,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如果对公安机关的责任认定不服,可以举证证明其确属不妥,让人民法院对公安机关的责任认定不予采信,进而达到“推翻”公安机关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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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可以复议,复议需要在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证明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当事人逾期提交复核申请的,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当事人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申请应载明审查请求及理由和证据。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在收到当事人书面审查申请后五日内作出受理决定,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进行审查,并作出结论,审查仅限制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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