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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迟迟不办房产证,且超过约定的办理期限,可以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期限;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 (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
开发商迟迟不给办理房产证的处理办法如下:当事人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队逾期办证违约金作出明确约定的,可以按当事人的约定认定及处理;赔偿损失,该责任形式适用于买受人损失数额确定,且合同未约定违约金或约定违约金低于损失的情形;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根据相关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支付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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