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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注销后,公司债务的承担存在几种不同的情况,每种情况下承担方式不同。如有: 1、公司注册资金不到位、出资不足行、虚假出资、虚假注册资本的,股东对差额部分承担赔偿责任; 2、股东抽逃公司资产,导致股东履约能力不足,股东应在抽逃公司资产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因下列情形,使公司与其股东,或该公司与他公司难以区分,控制股东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连带责任指股东和公司都要承担责任: (1)公司的利益与股东的收益不加区分,致使双方财务账目严重不清的; (2)公司与股东的资金混同,并持续地使用同一账户的; (3)公司与股东之间的业务持续地混同,具体交易行为、交易方式、交易价格受同一控制股东,支配或者操纵的。 4、股东利用公司的独立地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股东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没有进行清算程序就被注销的可以向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主张债权;公司进行清算后注销,但清算程序存在瑕疵的,可以要求清算组成员直接承担赔偿的责任;没有进行清算,但是股东或第三人在办理公司注销登记时做出公司债务承担的承诺的,可以向承诺的公司股东或第三人承担主张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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