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居民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 第一个子女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的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夫妻可以再生育的; 再婚夫妻(含一方初婚,一方再婚)原有一个子女的; 婚后5年以上不孕(育),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 夫妻双方均系归国华侨或者是香港、澳门、台湾同胞,回国或者回内地定居不满6年的; 夫妻双方均系独生子女的; 从外地迁入天津市的少数民族居民,迁入前经当地县级以上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允许生育第二个子女并已经怀孕的; 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的其他特殊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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