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而言,结婚的彩礼属于男方附条件性的赠与,这个所附带的条件就是女方愿意与男方结婚,如果收受彩礼后却未与之结婚,则赠与的条件消失了,赠与人得撤销赠与,因此,而收受彩礼的一方则属于不当得利,应当返还。但是实践中,双方登记结婚后并同居的,彩礼一般不予以返还。 关于精神补偿费首要的造成重大损失,且对方过错所致,对方过错与损害后果有因果关系,结婚属于双方自愿行为,你的精神补偿费请求权得没有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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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同居关系彩礼能要求返还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离婚时女方只有在符合返还的情形下才应当返还支付的彩礼。具体的情形是: 1、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后女方的确未与男方在一起共同生活的; 2、男方因婚前给付彩礼并导致离婚后男方生活上出现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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