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农民建房的审批程序是:由农民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经村民委员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再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j具体办理:农村村民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建住宅的,应当先向村民委员会提出建房申请,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审批程序办理:(一)需要使用耕地的,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市建设局审查同意并出具选址意见书后,方可依照《土地管理法》向市国土资源管理局申请用地,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国土资源管理局划拨土地;(二)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其他土地的,由乡级人民政府根据村庄、集镇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审核报市建设局批准。城镇非农业户口居民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需要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建住宅的,应当经其所在单位或者居民委员会同意后,依照前款第(一)项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回原籍村庄、集镇落户的职工、退伍军人和离休、退休干部以及回乡定居的华侨、港澳台同胞,在村庄、集镇规划区需要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建住宅的,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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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自建房手续: 1、首先由建房户提出申请,户主提出书面申请之后,会让申请人填写相关表格。 2、申请人所在的村民委员会按照实际情况来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3、村民委员会递交到镇政府,然后镇政府进行初审并负责调地工作。 4、镇政府会分村定期定点张榜公布初审意见。 5、镇政府张榜公布初审意见,如果没有人员反对的,会报县级机关联合审批。 6、县国土资源局收取建房保证费用,核发农村个人建房建设工程许可证。 7、建房户开工前报告镇政府,镇政府现场查验敲桩定位而且实行建设全程管理。 8、建房竣工后,建房户应向镇政府申请竣工验收。 9、镇政府会同县有关部门派人现场查验,按规定核发建房竣工验收合格证,退还建房同地保证金。 10、建房户凭验收合格证,然后向国土登记部门申请房地产权利登记。 11、建房户领取房屋产权证。
农村建房需要的手续有: 1、建房户向村委会提出建房申请; 2、村委会审核同意,签字盖章; 3、向乡乡建办提出申请; 4、乡建办工作人员实地踏看,同意建房; 5、到乡乡建办领取房屋建设申请表; 6、经乡建办签字同意; 7、乡主管领导签字盖章,核实同意; 8、交县规划建设局审批(县行政服务中心); 9、建房户领取产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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