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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关于离婚房产分割的条件有哪些

2022-05-25 10:5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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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在线咨询顾问团

2022-05-25 回复

专业分析:

第十九条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第二十条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第二十一条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二十二条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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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培铭律师

天津东方律师事务所

现在的婚姻法律离婚财产分配有约定的,按照夫妻约定进行分割,没有约定的根据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原则,由司法机关进行判决来分割,具体情况应当根据实际情况来进行合法的认定,对有过错方还可以不分财产或者少分财产。

孟金龙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婚姻法关于离婚财产分割的规定是首先根据当事人自主协商,协商不成的会按照法律规定的内容,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于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的,可以请求少分或不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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