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法》第236条的规定,强奸罪是指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或者奸淫不满14周岁幼女的行为。 《刑法》第236条第一款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二款规定:奸淫不满14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第三款规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四)二人以上轮奸的;(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上述5种情形属于强奸犯罪的加重处罚事由:这里的情节恶劣,一般是指强奸手段残忍、强奸一人多次、强奸孕妇或者强奸导致被害人自杀等;“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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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刑法对强奸罪既遂量刑的规定:一般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有法定加重情形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强奸罪是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或者故意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强奸罪既遂的刑法裁量规定是:一般犯罪情节,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有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或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等法定加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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