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制定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22条共分两款,第1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第2款规定:“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22条明确抢救费用的最终承担者是致害人而非保险公司。根据举重以明轻的解释方法,对于抢救费用以外的其他费用,保险公司无须承担赔付责任。同时醉酒驾驶因其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而为法律和行政法规所禁止。如果醉酒驾驶所导致的事故损失由致害人承担,可起到惩罚醉酒驾驶者、警示他人之效,从而减少醉酒驾车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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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对于交通事故造成的车损赔偿纠纷,是可以与保险公司协商进行处理的,但是并不是一定要就此事进行协商,此外,如果一方不愿意协商或者协商失败的,那么受害人可以向法院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通过法院解决赔偿问题。
交通事故中保险公司能追偿。根据规定,在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驾驶导致事故,以及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等情形下,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的,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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