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者在修理、更换和退货上的责任,来源于《产品质量法》的如下规定,即: "售出的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 (1)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 (2)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 (3)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 上述规定适用于一般产品质量的三包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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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符合交房条件维权时可以拒绝收房,通过与开发商协商要求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能达到约定标准的,买受人可以要求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并要求开发商赔偿相应的损失。
销售三无产品属于欺诈,可以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要求赔偿。法律规定,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金额应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的三倍,如果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造成法律规定的严重性后果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相关法律规定的惩罚性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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