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我省敲诈勒索罪数额认定标准的通知 2000年10月9日豫高法[2000]219号一、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二千元为起点;二、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二万元为起点。 根据你说的情况,属于数额较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犯罪数额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1)犯罪数额每增加六百元,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2)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3)每增加轻伤一人,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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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2013年出台的《办理敲诈勒索犯罪案件执行的数额标准》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起点是人民币4000元;数额巨大的起点是人民币6万元;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是40万元。这个起点数额在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规定的二千元至五千元、三万元至十万元、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的区间内。
1、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一千元至三千元为起点。 2、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一万元至三万元为起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上述数额幅度内,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敲诈勒索罪“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具体数额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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