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第三十八条,公司股东的权利包括: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此外,股东还具有股东身份权、资产收益权、知情权、特定情形下的诉讼权和代位诉讼权、对管理者的选择和监督权等,还包括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具有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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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东享有的权利主要包括: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得股利;参加股东大会;根据股份行使表决权;监督经营提出建议;依法律和公司规定转让、赠与其股份;根据法律和章程获取信息,有权查阅:持股资料、股东大会记录;公司终止时,应按股份参与财产分配;法律和章程赋予的其他权利。
股东的权利主要包括知情权、参与决策权、选择管理者权、监督管理者权、资产收益权、优先受让、认购新股权、退股权。知情权是指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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