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职工解除劳动合同一次性就业补助金,是由派遣单位支付的,与用工单位被收购无关。 《劳动合同法》 第五十八条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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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职工工伤赔偿标准是:根据实际情况,受伤害者与所在企业沟通协商,要求所在企业按照《工伤保险条例》标准支付赔偿金额。如果所在企业拒绝支付受伤员工的赔偿金,受伤员工或其家属可以通过劳动仲裁委员会进行申诉。
按伤残等级一次性支付伤残补助金,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等级进行划分,伤残等级标准分为一到十级。工伤鉴定决定赔偿金额,按照工伤鉴定结果法定的工伤赔偿标准计算方式计算。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因工受伤一定要申请工伤认定,没有经过工伤认定的或者不认定为工伤的情况下,无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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