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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合同终止的条件是: 1、租赁合同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 2、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不再续订租赁合同; 3、承租人未按照规定的方法或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解除合同,合同终止; 4、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出租人解除合同,合同终止; 5、承租人无正当理由在出租人给予的合理期限内未支付租金的,逾期不支付租金出租人解除合同,合同终止; 6、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解除合同,合同终止。
房屋居间合同履行完毕,正常终止;未履行完毕,如果想要终止的,可以由签订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协商解除合同,或者约定了解除合同的事由,当条件达成时就可以解除。如果出现了法定解除合同的情形,居间合同也会终止。 根据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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