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第十七条对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应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范围作出了规定,即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1)工资、奖金,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的工资、奖金收入及各种福利性政策性收入、补贴;(2)生产、经营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从事生产、经营的收益;(3)知识产权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拥有的知识产权的收益;(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因继承遗产和接受赠与所得的财产。对于继承遗产的所得,指的是财产权利的取得,而不是对财产的实际占有。即使婚姻关系终止前并未实际占有,但只要继承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继承的财产也是夫妻共同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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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死亡后应当按如下规则分配财产:1、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均分,分别给配偶和继承人;2、在遗产分配时可以对生活困难的被继承人适当照顾;3、对被继承人进行抚养或照顾的继承人,应当分配更多的遗产;4、分配遗产应当按照遗嘱、法定继承的顺序进行。
夫妻一方死亡,婚姻关系因此终止。死亡的一方的财产中,包含个人菜场和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共同财产按法律规定进行分割后,属于死者的共同财产的份额与其个人财产一起作为遗产,继承的方式有遗嘱继承与法定继承。如果生前立有有效的遗嘱,按照遗嘱执行,没有遗嘱的,按照法定继承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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