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第二十六条规定: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从上可见,自2015年9月1日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施行后,高利贷的标准不再以是否超过年利率24%为标准,而以是否超过36%为标准,也就是说年利率不超过36%的都不属于高利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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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利贷的利率规定:禁止高利放贷,利率不得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适当高于银行利率,但过分高于同期银行利率是不受法律保护的。高利贷的年利率一般超出了正常同期银行利息水平,远远高于其他民间借贷利息年利率。对于高利贷而言只要其利息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就会受到法律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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