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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处理权。因日常生活需要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可以由一方自行作出决定,不需要经过对方的同意。如果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的,需要经过夫妻双方协商一致,一方不得擅自处理夫妻共同财产; 如果一方擅自处分的,则另一方可以申请认定该处分行为无效,但是如果第三人有理由相信该处分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该善意第三人。
夫妻对共同财产的权利有: 1、平等的处理权; 2、平等的占有权; 3、平等的使用权; 4、平等的管理权; 5、平等的处分权。法律上规定,夫妻对全部共同财产部分份额地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平等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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